案情简介:2012年底,重庆市XX县,甲邀约乙,乙邀约丙,丙邀约丁,共同出去玩耍,来到河边,甲打赌乙是否敢下河洗澡,然后乙首先下河洗澡,相继甲、丁下河。丙就在岸边玩耍。不久,甲出现险情,溺水死亡。甲提起诉讼,要求乙、丙、丁承担赔偿责任。本律师接受丙的委托。
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:丙是否承担责任?
代理观点:对下河洗澡,有无意思联络,以及共同实施危险行为。
法院判决:驳回对丙的诉讼请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