秦旭律师亲办案例
共同危险行为的意思联络
来源:秦旭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10-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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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简介:2012年底,重庆市XX县,甲邀约乙,乙邀约丙,丙邀约丁,共同出去玩耍,来到河边,甲打赌乙是否敢下河洗澡,然后乙首先下河洗澡,相继甲、丁下河。丙就在岸边玩耍。不久,甲出现险情,溺水死亡。甲提起诉讼,要求乙、丙、丁承担赔偿责任。本律师接受丙的委托。

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:丙是否承担责任?

代理观点:对下河洗澡,有无意思联络,以及共同实施危险行为。

法院判决:驳回对丙的诉讼请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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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市潼南县桂林街道办事处兴潼大道41.43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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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秦旭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重庆水木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5002*********2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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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重庆-重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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